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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題: | 二、少數族群語言是否能在公家機構通行?是否有區域性限制?須要法律或行政命令...等等來保障嗎? |
| 作 者: |
張亦誠 |
| 留言給: | 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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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內容: 我認為少數語言可以在公家機關使用,也不應該有區域限制,但可以針對一個區域的族群組成,去決定使用的程度,以花蓮地區為例子,阿美族人在花蓮有非常廣大的人口,因此在一些公家機關,可以增設阿美族語為流通使用的語言之一,以服務廣大的阿美族人口,而台東則有布農.阿美.卑南..等等,因此在台東則可以增設這些族群的語言為流通的語言之一,借此達到服務全體人民的宗旨,我認為也應該制定法律來保障,借此避免一些期是少數語言的行為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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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於 2002-12-29 16:38:46 u9101069@cc.nttt.edu.tw | |
| 標 題: | 七、是否允許少數族群用自己的語言來命名?身分證件、或是其他證照是否可以用少數族群的語言來申請?公務人 |
| 作 者: |
台概(A)楊絲嵐 |
| 留言給: | 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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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內容: 名字足以代表一個人的存在,我認為當然可以用自己的語言來命名,甚至可以使用在任何公共場合與正式文件中,因此必須培育公務人員精通少數語言,政府應當盡快設立特別的單位來處理相關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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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於 2003-01-07 20:3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