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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題: | 少數族群語言是否能在公家機構通行?是否有區域性限制?須要法律或行政命令...等等來保障嗎? |
| 作 者: |
黃文珍 幼三 8906057 twb re2 |
| 留言給: | 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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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內容: 我想少數族群語言在公家機構通行是可行的,但是我認為可行點的基礎必須建立在穩固的條件下,例如政府或整個社會風氣大環境下對少數語言的尊重與重視,所以當然也需要相關法令或行政命令的保障,因為公權力的命令會有助政策的推動,而也可制定一些公家機關服務人員與行政者的一些語言教育法令,例如在公家機關服務者必須具備幾種少數語言能力能對一般洽公民眾在使用少數語言溝通不至於造成困擾或錯誤,因此在基層公務人員選才考試的時候可以納為能力考試,性質如同英文能力檢定一般,也可以增有少數語言能力檢定考試項目,讓一般公職人員有一定的少數語言能力,另外也要加強公職人員的能力例如安排學習課程給予他們進修語言的機會,而我認為不一定有區域性限制,因為區域性限制表面上看來似乎對少數語言盡到保護的責任,但是實質上我認為仍然是另一種形式的歧視與孤立,若是整個大環境有心傳承少數語言的薪傳,那麼整個歷程應該是全民與社會參與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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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於 2002-10-29 21:33:04 ymb736@yahoo.com.tw | |
| 標 題: | 對第七題的想法 |
| 作 者: |
幼四佳璇 |
| 留言給: | 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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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內容: 個人覺得可以允許少數族群使用自己的語言來命名與申請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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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於 2002-10-29 22:32:44 llf1388@pchome.com.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