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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公開評審職員之遴用、陞遷、獎懲、考核及申訴等事項,特設置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委員組成如下:
(一)校長就以下職務指定委員十人:
1、副校長一人
2、一級行政單位主管九人
(二)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票選委員十人,由本校職員中票選之,每單位至多以當選二人為限。
(四)本校職員參加公務人員協會達30
人以上或超過職員預算員額1/5
時,經公務人員協會推薦本校具協會會員身份者3
人,由校長圈選1
人為指定委員。
三、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職員遴用、陞遷、獎懲事項。
(二)職員平時考核、年終考績。
(三)職員陞遷、獎懲、考核之申訴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校人事業務審議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申訴,應於公文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會不定期舉行,開會及決議人數如下:
(一)職員年終考績(成)、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及其他有關考績(成)之核議事項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二)職員遴用、陞任、遷調及其他甄審事項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五、本會表決方式以無記名投票為之,審議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要點修正條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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