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後山自然人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名)
本社定名為“國立東華大學後山自然人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
本社為關懷東部地區自然生態、人文及環境品質,透過認識親近大自然之各項活動,研討自然資源之合理運用及開發,以期東部地區之永續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社址)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東華大學。
第二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社員)
凡本校在學之學生,認同本社宗旨,願共同參與社團者,皆可申請加入本社,依本章程所定之相關規定成為正式社員。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本社社員得依本章程享權利並盡義務。
第六條
(社員權利)
本社社員享有下列各款權利:
一.優先參與本社之活動並享有活動費用優待之權利。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發言權、表決權及提案權。
四.其他未載明之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社員義務)
本社社員應盡下列各款義務:
一.宣揚本社宗旨、維護本社聲譽。
二.遵行本社章程與通過之決議案。
三.擔任本社所指派之職務與工作。
四.繳交社費。
五.其他未明載之公共應盡義務。
第三章
社團組織
第一節 社員大會
第八條
(成員)
本社之社員為社員大會之當然成員。指導老師、顧問、相關人員依需要得邀請列席參與。
列席人員擁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九條 (最高權利機構)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其議決案為最高原則,幹部會議議決案不可牴觸,牴觸者無效。
第二節 社長
第十條 (任期)
本社設社長一人,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前項任期一年謂新學年開始至該學年結束。
因罷免案或社長因故無法繼任時,新選舉出之新社長任期為該原社長之任期屆滿為止,不受第一項的任期一年影響。
繼任之新社長若繼任之任期滿七個月,則不可連任。若未滿七個月則可再次競選。
第十一條
(被選舉資格)
本社社長候選人資格如下列各款:
一.凡本社之社員均具有社長候選人之資格。
二.社長候選人必需由社員十人以上之連署推薦,或由現任社長提名之五人以上之連署推薦,始得競選社長。
第三節
執行長
第十二條 (任期)
本社於社長之下設行政部執行長及學術部執行長各一人,任期一年,新社長可重複聘任之。
第十三條 (資格任用)
執行長由社長遴聘本社社員產生,對社長負責。
第四節 職務分組
第十四條
(行政部職務分組)
本社行政部下設文資、社產器材、活動、總務、及宣傳五組,各組得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文資組含文書、檔案、網管等三項職務。宣傳組含美宣及版宣二項職務。
各組組長可由社員推薦經社長遴聘產生或由社長自行遴聘產生,其中文資組組長由文書、檔案、網管其中推派;宣傳組組長由美宣、版宣其中推派。對社長、執行長負責。
本條第一項之各組為常設性組織,但社長得依社團需要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增加組別之。
第十五條 (學術部職務分組)
本社學術部下設兩棲爬蟲、昆蟲、鳥類、水域及植物等五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
各組組長可由社員推薦經社長遴聘產生或由社長自行遴聘產生。對社長、執行長負責。
本條第一項之各組為常設性組織,但社長得依社團需要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增加組別之。
第五節
其他
第十六條 (指導老師及顧問)
為應本社發展之需要,本社得聘任指導老師及顧問若干人,就其學識及經驗對本社提供指導與建議。
指導老師、顧問由社長提出名單,經幹部會議決議後,聘任之。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職權)
本社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列各款: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社長。
三.議決預算及決算。
四.對本社提各項建議案。
五.變更社名、社團組織。
第十八條
(社長職權)
本社社長對外代表本社與發言,負責校內、外各有關單位、學術團體、社團團體、基金會、贊助廠商等之聯繫、接洽。對內督導各部、組之職務與工作推行,綜理本社社務。遴聘執行長及各組組長。公布會議決議案,並執行決議案。依章程招開社員大會,幹部會議。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社長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部執行長職權)
本社行政部執行長對內督導行政部各組之職務與工作,協助社長推動社務。社長不能視事時,由執行長代行社長職權。當社長任期屆滿時,率全體行政部組長總辭。若因罷免案或社長無法繼任時,至新任社長到任後總辭。
第二十條
(行政部職權)
本社行政部負責推行本社各項行政社務,訂定社團行事曆,配合學術部各組活動,提供相關資源與援助,及其他未備載之行政工作。
第二十一條(文資組職權)
本社文資組負責社內行政之文書、各項活動與會議之記錄及整理相關資料,與網路管理、建構、架設等,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十二條(活動組職權)
本社活動組負責辦理各項以凝聚社團成員向心力、聯絡社員感情為主之活動,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十三條(總務組職權)
本社總務組負責管理本社財物、經費收支、帳目統計,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十四條(宣傳組職權)
本社宣傳組負責社團活動宣傳工作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十五條(社產器材組職權)
本社社產器材組負責社辦之整理,社團器材、社產之清點、整理、保管、借用,書籍之建檔、購買、編錄、保管及借閱事宜,活動場地之管理、相關物品之採買,活動器材之準備,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十六條(學術部執行長職權)
本社學術部執行長對內督導學術部各組之職務與工作。對外與校內、外各學術團體進行交流與聯繫。協助社長推動社務。當社長任期屆滿時,率全體學術部組長總辭。若因罷免案或社長無法繼任時,至新任社長到任後總辭。
第二十七條(學術部職權)
本社學術部負責推行本社各項學術社務,訂定社團行事曆,配合行政部各組活動,提供相關資源與援助,依社團需要成立、接洽各學術活動組和研究企劃案,以策劃、辦理、研究特定範圍之學術活動,及其他未備載之學術工作。
第二十八條(植物組職權)
本社植物組負責研究、開設、舉行植物相關課程、活動、研討,及其他未備載之學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鳥類組職權)
本社鳥類組負責研究、開設、舉行鳥類相關課程、活動、研討,及其他未備載之學術工作。
第三十條
(昆蟲組職權)
本社昆蟲組負責研究、開設、舉行昆蟲相關課程、活動、研討,及其他未備載之學術工作。
第三十一條(水域組職權)
本社水域組負責研究、開設、舉行水域相關課程、活動、研討,及其他未備載之學術工作。
第三十二條(兩棲爬蟲組職權)
本社兩棲爬蟲組負責研究、開設、舉行兩棲爬蟲相關課程、活動、研討,及其他未備載之學術工作。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會議)
本社社團會議分別如下列各款:
一.社員大會。
二.幹部會議。
三.活動行前會議。
除第一項之三款會議外,社長可依社團需要自行招開其他會議。
第三十四條(社員大會)
本社社員大會由社長招開並擔任會議主席。
社長因故無法招開或擔任時,由執行長代理之,惟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執行長因故無法招開或擔任時,由組長代理之,惟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社長、執行長、組長均因故無法招開或擔任時,由社員自行推派資深社員一人代理之,惟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第三十五條(會期與開會條件)
本社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招開一次,每次時數不得少於一小時,必需由應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人數出席始得招開。但必要時得招開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應出席人數為全體社員人數扣除正式請假人數為之。
第一項開會人數最低不得少於全體社員人數十分之一。
第三十六條(臨時社員大會)
本社臨時社員大會之招開由幹部會議決議招開,或由社員五分之一連署提案招開,當社長收到提案後,公告三天,並於兩週內招開臨時大會,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可延期一週,但唯不可超過一個月。
開會條件同本章程第三十六條,惟開會時數不限。
第三十七條(幹部會議)
本社幹部會議視需要由社長隨時招開之,幹部必需出席二分之一始得招開。
第三十八條(活動行前會議)
本社活動行前會議視需要由活動負責人隨時招開之。
第四十條 (會議記錄)
所有會議招開必需有專人製作會議記錄,並須經主席過目簽名,始得完備,具會議效力。
第六章 選舉、罷免、表決
第一節
選舉
第四十一條(選舉之方法)
本社選舉方法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惟必要時可採負責任之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四十二條(選舉社長)
本社社長選舉於該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由社員大會,選舉出下一屆社長。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最遲於第二學年開始前選出。
社長因罷免案或因故無法繼任行使職權時,應於兩週內由執行長招開社員大會,再次選舉新任社長,惟原社長任期只剩兩個月時,由執行長代理其職務,至任期屆滿結束,不再另行選舉。
前項之招開臨時大會不受本章程第三十七條之約束。
第四十三條(當選條件)
本社新社長之當選採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之投票表決,而獲得相對多數票通過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節
罷免
第四十四條(罷免之方法)
本社罷免之方法以普通、平等、直接、負責任之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四十五條(罷免社長)
本社社長之罷免每學期均可行之,惟必需在社員大會始得罷免,且若罷免案未通過,該學年不得再重提罷免案。
第四十六條(同意罷免條件)
本社社長之罷免案須經本社幹部四分之三提議,或社員五分之一連署提議,始得招開社員臨時大會表決。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表決四分之三同意後,始得罷免。社長於罷免同意後三日內停止職權,由執行長代理社長職務,至下任社長選出為止。
前項之臨時大會由執行長收到提案後,公告五日,於兩週內招開社員大會或臨時大會,不受本章程第三十七條約束。
第三節
表決
第四十七條 (表決之方法)
本社會議表決可採下列各款方式:
一.舉手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唱名表決。
四.記名投票表決。
五.無記名投票表決。
前項各款表決方式,除表決案有特別規定表決方式外,由主席視表決案選用適合之表決方式。
第四十八條(議案表決)
本社會議提案、建議案表決,必需會議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成為有效案。
除有特別明定之提案、建議案不受本條第一項通過人數規定外,其餘各項提案、建議案,均受本條第一項約束。
第七章 經費
第四十九條(經費來源)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列各款:
一.本社社員繳交之社費、活動費用。
二.非社員繳交之活動費用。
三.本校社團補助經費。
四.其他收入費用。
第五十條(社費)
本社社員繳交之社團費用金額、年限,由社員大會訂定之,惟不可低於每學年每人本社應支出之行政、學術費用。
第五十一條(公佈)
本社收支經費帳目於交接前整理妥善並公告之,於每學期結束前最後一次社員大會提出報告。並得視需要隨時於幹部會議中,提出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辦事細則)
本社各項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另定之。
第五十三條(組織章程)
本社組織章程與校規、大學法牴觸者無效。
第五十四條(原則)
修改組織章程不可違反本社社團宗旨、原則,及有損社團、社員權利和聲譽。
第五十五條(修改方式)
本社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社員大會決議修改之。或先由幹部會議開會決議之,後送社員大會追認,始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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