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14    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
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
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