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釋疑。

依據:

一、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前項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

二、  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假合署辦公大樓南棟十八樓第五會議室舉辦「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政策執行宣導暨說明座談會」,會中公程會代表解釋前述條文(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1)、 依據一年來的統計資料,部份機關以集中採購決標項目無特定型號為由而援用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以自辦採購(尤以學校單位為甚)。

(2)、 為貫徹共同供應契約的精神,如無具體理由,請各單位儘量避免採購特殊規格的產品。

(3)、 決標項目無特定型號者,不得為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正當理由,應以產品性能為評比要項。

說明:後續討論相關議題內容:

一、  決標項目無特定廠牌、型號者,請以採購集購同級品為原則。

二、  例舉正當理由包括:

(1)、 相同廠牌、型號、配備例如:配備記憶體大小、服務例如:相同的保固條件而售價低於集購決標價

(2)、 所擬採購的產品,其某一功能為集購同類產品所無法提供者;前述集購同類產品所無法提供的功能為業務上所必需者。

(3)、 經機關首長核定(或同意追認)為緊急採購。

:有關上述例舉正當理由(1)之售價,有時需合併考量產品規格。例如:部份印表機碳粉匣「高容量匣」未納入集購,可是相同功能(適用於同一機型)的一般容量匣有納入集購,則採購時究竟宜循集購買一般容量或是以自辦購買高容量匣?則需視其「可列印張數」與價格的比例關係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