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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來達成和平?如果從國際關係的學派來看,理想主義者相信可以透過國際制度/機構的設立,鼓勵國家之間相互合作,譬如國際聯盟、以及聯合國;甚至於,有人主張成立世界政府、或是世界性的聯邦體制。現實主義則者認為,在國際社會呈無政府狀態的情況下,戰爭、以及衝突就像下雨一樣,有時下雨、有時天情,沒有特別的地方,國家能作的就是尋求自保,以武力來進行嚇阻。持建構主義者則強調如何去了解國家認同、國家利益、以及國家安全的形成。 具體而言,我們可以進一步將獲致和平的途徑歸納成三大類:起碼的目標是如何保持現狀,特別是在衝突發生以後,如何避免近一步惡化,也就是「維持和平」(peace-keeping),或是如何「恢復和平」(peace-restoring);這是要依賴他人來義助,譬如聯合國派軍。比較主動的作法是要「營造和平」(peace-making),積極降低彼此的敵意,想辦法建立和諧的關係,甚至於不惜改變現狀,全力「建構和平」(peace-building)。 我們以「正面和平/負面和平」、以及「政府/民間」兩個軸線,稍微修正Chadwick Alger
(1999) 的鋪陳方式,將這些途徑分列在四個象限。我們從附圖中可以看出來,和平途徑的發展,大致是由政府間所追求的負面和平,逐漸轉向為由民間來進行正面和平。不過,當前謀求和平的方式,還是集中在政府的努力;在1990年代,雖然有人道干預、預防外交等新途徑出現,在本質上,還是比較著重在傳統的負面和平(第三象限)。我們以為,教會比較能發揮的是位於第一、二向限的非傳統途徑。在這裡,我們將先介紹傳統上由政府來著手的和平途徑,再來回頭考察非武力國防的意義。 一、外交談判 (diplomacy、negotiation、bargain) 外交談判是國家之間最早嘗試的求和手段,也就是透過國家代表作交涉,亦即官方的「單軌外交」(track one
diplomacy),甚至於由元首親自出馬召開高峰會議,以雙邊、或多邊的方式協商如何避免戰爭、或是解決衝突。不過,談判並不一定保證和平,尤其是在雙方實力不對稱之下,和解的條件往往是不平等的。從歷史經驗來看,互不侵犯條約往往是以時間換取空間的權宜作法,而屈辱的和平條約更是醞釀更大衝突的寧靜前夜。不過,透過正式、或非正式的協商管道,敵對的雙方可以設立「信心建立機制」(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CBM),想辦法降低彼此緊張的狀態,確保軍事關係的穩定、軍事政策的透明、以及軍事演習的通告,尤其是熱線的設置,以避免情報研判錯誤而開戰。 二、合縱連橫 (balance of power) Balance of power是一個歧議的概念,既指和平的策略(合縱連橫),也代表某種和平的境界(均勢平衡)。對於服膺現實主義者來說,國家安全決定於實力 (power),具體的作為則在如何於近似無政府狀態的國際体系中,如何透過「合縱連橫」來建立、或是維持「均勢平衡」的狀態、或體系。具體而言,如果不是想辦法來提高自己的軍備,再不就是要去追求軍事同盟 (alliance) 來取得均衡 (equilibrium)。這個策略起碼是用來嚇阻潛在的侵略者,甚至於要用來防止任何強權獨大,以求得戰爭的避免。譬如戰後由於美、蘇之間的相互制衡,所以國際間並沒有大型的戰爭發生,因此,人類得以避免全球性的戰爭。 然而,過去五十年間,區域性戰爭(譬如韓戰、越戰)、或是代理人式的戰爭(譬如安哥拉內戰)不斷發生,並沒有真正的和平。此外,敵對的雙方相互猜忌,為了想要制衡、甚或超越對方,往往會投入過多的資源在軍事方面,反而會造成武器競賽 (arms race),終究會導致戰爭,譬如一次大戰的爆發。即使沒有戰爭,國家資源也會因為部門失衡而有害經濟發展。 三、集體安全 (collective security) 集體安全的概念源於Woodrow Wilson,倡議者認為如果能透過全球性、或區域性安全機制的建立,當發生侵略行為之際,可以藉著政治、經濟、或軍事制裁 (sanction) 來對侵略者當頭棒喝,以確保成員國家的領土完整、以及獨立主權,因此,光是擊鼓鳴之就有嚇阻擴張主義的功能。集體安全介於世界政府的集中權力、以及均勢平衡的全力分散。集體安全的理念被國際聯盟正式採納,戰後,並為聯合國強化沿用;聯軍在韓戰、以及波斯灣戰爭中出兵,就是集體安全的明證。問題是,並非所有的國家都願意加入蘊含此一機制的國際組織,譬如美國並未參加國際聯盟。如果侵略者是自己的盟邦、或是巨鄰,成員國是否願意共襄盛舉?譬如義大利入侵衣索匹亞、日本進軍滿洲之際,國際聯盟束手無策;同樣地,蘇聯入侵芬蘭、及阿富汗,也未遭到懲處。此外,在以暴制暴的精神下,戰爭規模也有擴大的可能。 四、和平調解 (peaceful settlement、dispute settlement) 和平調解是指當衝突發生之際,雖然雙方循外交途徑失效,卻同意由第三者介入,以避免衝突繼續惡化、或是兵戎相見。常見的調解方式有派遣調人(good office)、進行調查 (inquiry)、調停 (mediation)、斡旋 (conciliation)、仲裁 (arbitration)、或是司法裁決 (judicial settlement)。從國際聯盟到聯合國的憲章,都有具體的條文來規範和平調解的程序,尤其是後者。目前,聯合國的安理會有建議和平調解的權限,不過,它的建議是否會被當事國接受,頂多只能仰賴公開辯論所帶動的國際輿論壓力;如果安理會成員意見分歧,調解勢必要被迫停頓;此外,如果涉及強權,安理會也缺乏強制執行的能力。當然,大會也可以作出和平調解的建議案,然而,由於人多口雜,論壇的意義大於實質的決策。儘管如此,聯合國秘書長往往可以積極地擔任調人。從中東、波斯尼亞、到北愛爾蘭的和平協定,美國扮演相當關鍵的角色,特別是國家元首親自出馬。 五、廢武裁軍 (disarmament/arms
control) 廢武是指廢除現有武器、並且不再購買新的軍備;不過,通常是由戰勝國要求戰敗國進行廢武,以防止後者重整軍備。而裁軍、或是限武透過國際協定來規範武器的發展、儲存、或使用,或是限制軍事預算。廣義來看,兩個名詞往往交替使用做,譬如「全面限武」就是「廢武」。廢武的理由很簡單:既然武器競賽是造成國家戰爭的來源,如果沒有武器,就不會有戰爭、或至少降低戰爭的機會,以可以避免「安全困境」,進而建立彼此互信的氣氛,因此,就有助於和平的取得。我們必須指出,主張裁軍廢武的人並未宣稱從此就可以消弭戰爭,而是如果不幸戰爭,至少可以降低彼此傷亡的人數;尤其是對於核武限制,可以避免「相互保證毀滅」(mutually assured
destruction,即MAD)。 裁軍廢武是國際聯盟促成和平的主要途徑,並在1930年代達成不少協定。從過去的經驗來看,裁軍廢武與和平條約一樣,很可能是為了對付主要敵人的權宜之計,因此,短暫的和平或許只是假象。而戰敗國往往會視硬加諸身的裁軍廢武為民族羞辱,反而會激起報復性的反彈,譬如一次大戰後的德國。而宋襄公式的片面自廢武功,即使用意不在求饒 (appeasement),往往會招致宿敵趁機挑釁,譬如伊朗於1979年革命後將低軍事開銷,伊拉克藉機入侵。最大的挑戰在於人們並不相信是「武器導致戰爭」,而是「為了戰爭而準備武器」。 六、功能主義 (functionalism) 功能主義是聯合國創新的和平途徑,希望透過國與國之間的合作,來共同解決共同的社、經,因此特別設立了「經濟暨社會理事會」(ECOSOC)。根據David Mitrany揭櫫的功能主義,和平的真諦除了要降低國與國之間的衝突外,更要求基本需求的滿足、以及公共福利的創造;為了要提高治理 (governance) 的效能,技術官僚有必要作功能上的合作。大體而言,功能主義的首要目標是追求經濟合作(或統合)。 七、自決 (self-determination) 自決是人們想要掌握自己的前途、想要自由、不想被人宰制的期待;簡而言之,自決權是指人們有權決定自己在政治、經濟、社會、以及文化上的安排。民族自決權 (right to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是「天經地義」(inherent) 的權利,而非他人「授與」(delegated) 的,也非「引申而來」(derived) 的。具體而言,只要一群人認為自己是一個個民族,相信彼此的集體福祉必須透過國家的享有來保障,也就是想要有自己的國家,就不應該被壓制;一旦他們的自決權被剝奪,衝突是不可避免的。 民族自決權雖然被視為普世的原則,然而,它的實踐往往是高度選擇性的,甚至於是強權用來瓦解對手的工具,譬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戰敗的奧匈帝國、以及奧圖曼土耳其。相對地,具有侵略性的國家也會利用解放居住在他國的同胞為由,搶行入侵鄰國的領土,譬如希特勒佔領捷克的蘇得台地、以及塞爾維亞人的八爪魚般擴張。在冷戰結束以來,雖然美、蘇之間意識型態之爭終告結束,地區性的衝突卻未因此停止,特別是與族群 (ethnicity) 或民族 (nation) 相關的衝突往往演變為兵戎相見。因此,不少人視民族自決、以及民族主義 (nationalism) 為邪惡之物。其實,民族主義的起源是正面的思考,推動者相信這是人類走向和平的途徑,問題出在實踐者的手段為何。 八、人權 (human rights) 人權是人們獲致和平的必要條件;一個沒有人權的社會,即使沒有流血衝突,也不能算是有和平。再來,政府如果壓抑人權,其涉外行為會傾向於比較好戰。當然,隨著國際潮流不能忍受「人權為內政」的看法,如果境內的少數族群遭受人權迫害,國際社會很有可能進行人道干預。人權是聯合國所獨創的和平途徑,憲章上明文指出人權的推動,是國與國之間維持和平關係的所必需。如果我們把自決權也納入人權的範疇,那麼,這裡關心的已進入正面和平。 九、維持和平 (peacekeeping) 維持和平是指在取得交戰雙方的同意下,由聯合國派遣部隊執行停火、並且居間設置非武裝走廊,以防止衝突繼續惡化,有點警察的角色。維和部隊通常只配備防衛性的輕型武器,由國際形象看來比較中立的國家出兵,譬如瑞典、加拿大。不過,由於維和行動必須先獲得安理會授權,萬一有任何常任理事國杯葛,部隊就不能成行;而後勤支援、以及財政負擔,也是成功與否的先決條件。由於美、蘇之間在冷戰間的敵對,大大限制了集體安全制度的運用,因此,維持和平機制的出現是一種妥協,純粹是為了阻止衝突、遏阻戰爭,原先並沒有懲處侵略者的意味,比較能被相關者接受。如果雙方能終於冷靜下來,才可能進一步促成談判,維和行動往往也是和平調解的必要條件之一。除了聯合國外,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 (OSCE)、以及美洲國家組織 (OAS) 也都採取維和行動過。 十、經濟發展 (economic development) 雖然殖民地在戰後紛紛獨立,然而,第三世界縱使沒有戰爭、或流血,依然普遍貧困如故,甚至於連百姓起碼的溫飽需求都無法滿足,因此,作為和平的途徑,經濟發展可以促進正面和平的獲致。儘管各國的政治領袖大致都會想要追求經濟發展,然而,並非所有的發展模式都有利和平的滋生。根據主流的發展模式,現代化/工業化的最大阻礙在傳統部門,因此,如何透過壓低農產品價格(特別是糧食)、抬高生產因素(譬如農藥),以便將剩餘的勞力驅策到現代部門擔任廉價的勞工,幾乎是成功的不外法門。在這樣的過程,即使農民未經歷直接暴力的強制驅離,卻必須因為結構性暴力而流離他鄉、卑微地尋找就業機會;面對廉價的工資、惡劣的工作環境,即使不再一貧如洗,也不免要覺得心理疏離、以及文化異化。如果在威權獨裁國家,政府往往會以國家發展為由,來進行政治壓迫、剝奪人權。相對的,如果依據另類發展的觀點來看,經濟發展不等於工業化,還要看各國的條件、及特色。 十一、經濟平等 (economic equity) 儘管第三世界國家致力經濟發展,南北之間的差距如故;問題出在國際經濟結構的不平等是由富國所建構,唯有作全球性的結構改造,第三世界才能真正取得經濟平等。因此,他們組成「七七集團」(Group 77),以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CTAD) 為論壇來推動「新國際經濟秩序」(NIEO),要求西方國家增加經援、展延外債、轉移科技、開放市場、穩定價格、以及約束多國公司等等。 十二、資訊平等 (communication equity) 資訊平等是由經濟平等衍生而來,都是追求正面和平的途徑。第三世界關心如何改造國際資訊(傳媒)體系,希望能擺脫西方國家操縱的媒體,讓北半球的人們能真正了解他們的訴求,特別是建立「新國際資訊秩序」(NIIO)。對南半球的領導者來說,資訊科技是他們追求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所需,卻遭到北半球所壟斷,譬如衛星設施;他們以為,在「資訊自由流通」的障眼法之下,西方國家刻意將其文化、以及市場經濟的價值強硬推銷給他們,甚至於惡意地貶抑第三世界的觀點。他們相信唯有改造國際資訊體系的結構,才可能促進彼此的了解,最後達到和平的境界。 透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的推動,他們主張的資訊平等就是要求「負責的媒體」、以及「平衡資訊地流通」。相對的,西方國家以為第三世界大多是獨裁國家,媒體工具往往被獨裁者所控制,而「新國際資訊秩序」只不過是他們想要抵制西方媒體進入的藉口。 十三、生態平衡 (ecological balance) 和平研究學者對於生態/環境的關心,可以由幾個層面來看:首先,環境可以視為最高的分析層次(在國際體系之上),又可以當作和平概念深化的一個境界,當然,也可以從「綜合性安全」(comprehensive
security) 的角度來看「環境安全」,也就是把來自環境場域的威脅視為追求和平的障礙;我們在這裡則將生態平衡當作追求和平的工具。 隨著工業化的發展,除了環境污染以外,溫室效果、臭氧氣層破裂、生物多樣性減少、森林砍伐、土壤流失、以及缺水等議題也開始挑戰人類生存,環保運動逐漸興起。聯合國從1960年代中開始關注生態平衡,並在1972年於斯哥多摩爾舉辦「人類與環境會議」,設立「環境計劃」(UNEP);在1992年於里約熱內盧舉行「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CSD) 來推動。站在第三世界國家的立場,地球的污染源主要來自西方國家,他們自然要負起清除污染的責任;其次,他們抱怨西方國家不應該以環保的高標準,來剝奪他們經濟發展的機會;當然,他們也期待西方國家能慷慨助其追求永續發展。 十四、共同財治理 (governance for commons) 共同財治理是生態平衡的進一步延伸,關心如何合理地使用人類的共同財產,包括海洋、大氣層、南極、以及外太空,是指超越現有國家領土的管轄部分。共同財又可細分為國際共同財、以及全球性共同財;前者指由幾個國家共享資源,譬如地中海,後者指所有國家都可以使用,譬如外太空。從公共財 (public goods) 的角度來看,最大的傷害來自於私心自用、以及短視,造成無可挽回的悲劇,譬如北歐國家的森林、以及湖泊,被英國煙囪排氣所製造的酸雨所害。隨著科技進步日新月異,除了傳統的國與國之間領海問題、以及漁獲糾紛,海洋生態面對油井鑽探、海床礦產開採、廢棄物沉置、甚至於核武試爆等挑戰;大氣層、以及南極也有類似的議題,亟待世界性的協調合作。 就正面和平的推動來看,海洋共同財的治理最有成效;經過10年的協商,聯合國終於在1982年完成『海洋法條約』,並且成立專門的「國際海床機構」(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負責,提供解決紛爭的多種途徑,包括裁決、或仲裁等等方式。如先前提即限武時所述,列強對於核子武器的試爆、以及部署已有初步的共識,並且簽署了一些條約;南極、以及外太空也有條約建制。 十五、人道干預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人道干預是指當某國發生嚴重侵犯人權的時候,特別是對少數族群/民族的集體屠殺之際,他國以武力強制介入危機地區來保護無辜的平民,特別是在發生內戰之際,譬如聯合國派兵前往海地、盧安達、索馬利亞、波斯尼亞、以及伊拉克(保護庫德人),或是北約 (NATO) 在柯索沃,坦桑尼亞進入烏干達推翻阿敏暴政。由於人道干預行動的目標很可能是交戰團體,特別是在內戰的情況下,此時,很可能就無法取得雙方都同意,也因此,和平的考量往往超越聯合國憲章第第2條揭櫫的主權平等、領土完整、政治獨立(不干涉內政)等原則;這也是為何俄羅斯、及中國對於聯合國在前南斯拉夫作維和行動的保留。不過,學者大致認為,在人道(保護生命)的考量下,公平、及中立的原則,甚至於地主國的同意就比較不是問題,特別是在國際輿論壓力下。 十六、預防外交 (preventive diplomacy) 進入1990年代,聯合國前秘書長蓋里積極推動「預防性外交」,也就是在衝突發生前以軍事力量強力預防,比如聯軍在馬其頓獨立後進駐,成功防止鄰國可能採取的敵對行動。其實,從1980年代末期起,維和行動/人道干預已經提昇為「強制執行和平」(peace enforcement),也就是試圖超越中立者的立場,傾向於願意清除破壞和平的因素,尤其是在發生嚴重殺戮、甚至於滅族的情況下,譬如追捕軍閥(索馬利亞)、戰犯(波斯尼亞)。我們可以說,預防外交是和平解決的進一步推動,也可以視為維持和平/人道干預的擴大解釋,也就是說,在衝突發生後,希望能藉外力來「處理衝突」(conflict
management) 外,能進一步「轉換衝突」(conflict
transformation),甚至於「化解衝突」(conflict
resolution),以便達到「衝突預防」(conflict
prevention) 的目標。如此一來,維持和平的任務除了安排停火外,還要擴及恢復治安(科索沃)、協助重建(索馬利亞)、監督民主化(海地、柬埔寨)、甚至於輔導獨立建國(那密比亞)。 十七、二軌外交 (track II diplomacy) 二軌外交是指運用民間、學界、或是非政府組織等多重管道,藉著兼顧民間學者、以及非官方身份者的私下交流,促成敵對兩邊的對話,希望彼此能嘗試著去瞭解對方的思維與立場;即使不一定能化解衝突,至少也可避免因為誤解、或是對外放話所造成的騎虎難下僵局。「問題解決工作坊」(problem solving workshop)
也可以算是二軌外交,由外交官出身的澳洲學者John Burton所創,由第三者出面邀請衝突當事國的平民參加,安排前往不受外部壓力(包括官方、媒體、輿論)的避境場所,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面對面探索真正的化解之道,嘗試著去了解彼此衝突的根源何在,特別是個別在安全、以及認同上的需要。Burton本人親自協助賽浦路斯、北愛爾蘭等地的紛爭。李登輝時代促成的亞洲展望會比較成功,即使在台、日無邦交之下,仍扮演相當吃重的溝通管道 十八、軍轉民 (conversion) 所謂軍轉民,是指將原本以製造/消費軍備為主的經濟結構,調整為一般民間消費品的生產,降低武器競賽、加速廢武/裁軍的進行,尤其是在冷戰結束之際。在西方國家,由於軍工複合體的影響,武器的生產間接促成國家對外的好戰姿態,尤其是在經濟不景氣,戰爭成為復甦經濟/生產武器的藉口之一;即使武器生產國本身並未介入戰爭,卻可能為銷售軍備而在旁推波助瀾,讓原本有宿敵的國家,不得不挪用經濟發展的資源來購賣軍備。在西方國家,軍轉民的最大挑戰,在於協助武器生產線上的工人安心轉業,讓他們覺得原有的福利不會被剝奪,因此,必須思考如何讓工會與和平運動結合,說服工人參與。不過,截至目前為止,軍轉民成功的例子不多。 此外,上面所討論的都是國家部門間的資源轉移,如果敵對國家不相對配合,只能算是片面的親善動作,功能在避免武器競賽。如果一個國家對安全的關注重於發展,所謂的「和平紅利」(peace dividend) 就不是考量的重點了。 十九、防衛性國防 (defensive defense) 防衛性國防又稱為非攻擊性國防 (non-offensive
defense, NOD)、非挑釁國防 (no-provocative
defense)、或是另類國防 (alternative defense),試圖以非攻擊性的國防姿態,向對方表達沒有進犯的意圖。傳統的國防是以報復的保證來進行嚇阻,防衛性國防則要讓對方了解,若膽敢來侵犯,絕對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因此,防衛性國防並非要自我繳械,而是要建立有備無患的國防體系。到目前為止,台灣的軍備大致是屬於防衛性質,對外軍購也彼此有默契。單然,軍備究竟是自衛、或是攻擊的性質,往往在一線之別,譬如「戰區飛彈防禦系統」(TMD)。外界相當好奇台灣是否擁有核子武器,一般咸信台灣有發展核武的能力,運用核武來進行以小博大的嚇阻策略。 二十、非暴力 (nonviolence) 與其說非暴力是和平的技術,到不如說是一種哲學、或是理念。根據甘地,非暴力並非消極地逆來順受,也非為了避免流血、或死亡而不擇手段;不僅堅持要拒絕使用暴力(以暴制暴),而且誓言要找出取代暴力的途徑。對他來說,非暴力是積極的力量,是勇者的表現,不容一點懦弱;也因此,採取非暴力途徑的人必須心理要有準備,隨時面對毆打、下獄、甚至於死亡。也因為如此,非暴力才可能引起對方的困惑、懷疑、尊敬、認同。可惜,「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當年竟被國民黨的鎮壓部隊援引,用來醜化街頭的社會運動參與者為暴力份子。 非暴力的抗爭必須配合說服、協商、行動、甚至於經濟杯葛。除了印度人的反英國抗爭外,金恩牧師在1960年代領導的美國黑人民權運動,也採取非暴力方式。菲律賓的「人民力量」(people power) 推翻馬可仕政權,也是非暴力的典範。台灣在過去,在野力量以街頭運動來挑戰不義的政權,憑恃的就是非暴力的道德力量;坊間也有一些非暴力抗爭的譯著。譬如王康陸 (2001)、江蓋世 (2001) 的著作,林哲夫翻譯Eglitis (1997)、以及 Miniotaite
(1997) 的著作。 二十一、自立自助 (self reliance) 自立自助是由功能主義、經濟發展、以及經濟平等,一路修正而來。經濟平等的最終目標,是透過貿易來達到經濟發展;然而,還如果是被迫採取倚賴式發展模式,不僅邊陲國家的發展是在效勞中心國家,不能真正帶來起飛,不僅國內會因為發展失衡而造成嚴重分配不均,連傳統部門的基本需求仍然無法滿足。以非洲為例,原本在糧食可以自給自足,現在卻必須仰賴進口。自立自助的目標,就是要提供貧窮地區的基本需求、要打破國內區域發展的失衡,並期待南半球國家能相互扶持。自立自助式的發展,主張以「人」為基礎,而非以物為基礎;強調考慮草根的需要,決心以自己的力量來從事發展。然而,自立自助並非反對貿易而閉關、也不是要百分之百自給自足;而是要儘量發揮本身的特色,至少在危機之際能養活自己,才能真正達到自我實踐。 二十二、女性觀點 (feminist perspectives) 和其他弱勢者一樣,婦女要承受形形色色的暴力不管是直接暴力的經驗,譬如調戲、家庭暴力、強暴,還是結構性暴力的壓迫,都讓她們特別有渴望和平的慾望。尤其是在戰爭中顛沛流離,最容易遭到受傷的就是婦女、以及小孩。然而,特別是在普遍以男人為主的類社會中,即使被頤指氣使之際,女性往往被要求逆來順受,卻又要維持嬌柔婉約的姿態。女性觀點途徑是婦女運動與和平運動的交集,認為軍國主義是父權社會的產品,也就是崇尚陽剛的結果,她/他們因此相信,唯有透過教育來傳播女性主義的觀點,才能改變時下霸道的社會結構、扭轉社會中好戰的行為模式,進而獲致負面和平。在這同時,透過奮鬥來取得兩性政治、經濟、以及社會地位的平等,女性可以因為自我實現而達成正面和平。 二十三、和平教育 (peace education) 簡而言之,和平教育是指透過教育來傳播和平的理念,也是和平運動的推動;也就是說,不只要教育百姓「甚麼是和平」,更要知道「如何達成和平」。唯有透過和平教育、以及和平運動的持續不斷推動,讓和平的價值觀在學習的過程中內化,特別是由青年人著手,讓他們體會到和平是好的東西,採取和平的手段是最勇敢的事情。此外,和平教育是和平學與和平運動的介面:一方面,和平運動需要和平學的理論支持,另一方面,和平學必須經過和平運動來取得驗證。具體而言,和平教育的內容如下:幫人們了解衝突、暴力、社會公義、以及和平得意義,分析社會結構、政治權力、以及經濟制度的本質;探尋身邊的事務如何提供和平之道;發揮想像力來思維可行的和平模式;當然,還要習得如何組織的方式。總而言之,和平教育就是想辦法發展出前所未有的和平文化;沒有文化改造,就沒有和平的可能。 二十四、公民防衛 (citizen defense) 公民防衛又稱為群眾性公民防衛 (civilian-based
defense, CBD)、非軍事國防 (non-military
defense, NMD)、或是非武力國防,為Gene Sharp所創,主張採用非暴力的方式來捍衛國土,以全民式的不合作運動來進行抗爭。由於傳統的國防或許有嚇阻作用,卻可能相對引起武器競賽,而公民防衛是軟硬兼施,採取沒有威脅性的嚇阻。值得一提的是,並非所有支持公民防衛的人都主張,連防衛性國防都要束諸高閣。公民防衛有兩層意義:首先,這是一種嚇阻性的國防,事先要讓潛在的敵人領悟,前來入侵是不合算的;再來,如果軍事性國防果真失利,公民防衛必須馬上出來接替,不能讓任何物資落入敵人手中,特別是要求軍公教人員的消極抵制,要讓佔領者無功而返,相信和平還是比較罰得來。公民防衛可以納為全民國防的一部份,但也可以將兩者當作相互替代的國防體系。不管如何,公民防衛要能成功,必須事先經過全盤的計劃、全民的教育、以及周詳的準備,更重要的是全民有上下一致的決心。對台灣而言,面對中國武力犯台的威脅,國家/民族認同的凝聚是必要的條件。 近年來,公民防衛由前立委林哲夫引入國內,並且組成「台灣國家和平安全研究協會」來全力推動;除了譯介有關拉脫維亞、以及立陶宛成功例子的著作,日前還舉辦了「公民國防與國家安全學術研討會」;見Holst & Butkevicius (2001)、Eglitis (1997)、以及Miniotaite (1997)。 * 講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聖經學院主辦「第五期牧師、傳道師在職進修研習會」,2002/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