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faculty.ndhu.edu.tw/~cfshih/

 東華大學原住民族民族學院院長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mail: cfshih@mail.ndhu.edu.tw

 信箱:106台北市郵政26-447

 

 

 

平埔族「過度漢化」是否構成原住民族身分被剝奪的正當理由 *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兼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

 

 

 

台灣國際法學會日前在官田烏山頭水庫舉辦學術研討會,探討平埔族的原住民族身分,來自全國的族親也趕來參與,除了在地台南的西拉雅族,還包括中部的巴宰族與噶哈巫族、苗栗的道卡斯族、北部的凱達格蘭族、以及屏東的馬卡道族。癥結在於,究竟平埔族「過度」漢化,是否構成被剝奪原住民族身分的正當理由?

近年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一再表示,平埔族對於語言、文化上的復振成果尚且不夠,言下之意,就是因此還沒有資格當作「真正的」(authentic)原住民。那麼,要努力到哪種程度,才有資格當原住民?難道原住民族的身分,是因為在觀察得到的外觀上,與漢人不同而取得?那麼,究竟要有何種程度的差異,才可以獲得心靈上的昇華?難道原住民族的權利,只限於還居住在邊陲部落的族人?

根據『國際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公約』(第二十七條),不管是何種是基於血緣、宗教、或是語言的少數族群,他們的文化權是不可剝奪的。對於文化的表達方式,根據聯合國「人權高級長官公署」對於這個條文的說明,文化的表達可以有多種方式,並非一定要一成不變。同樣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認為,文化的表達方式是可以調整的。換句話說,文化的保存並非意味著要把「權利凍結起來」。

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到「動態權利」的概念,也就是說,原住民族的權利並非博物館所陳列的文物,而是可以與時俱進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也提到,沒有必要太強調「沒有斷裂的聯繫鏈」,否則,只會延續殖民者所帶來的歷史不義。

總而言之,由現有的國際法作為來看,如果說平埔族因為尚未取得原住民族身分,因此不適用『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保障,那麼,我們還是可以由『國際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公約』(第二十七條)所揭櫫的文化權著手。我們可以看到,對於文化的詮釋,並未主張傳統的歷史凍結,而是允許相當大的自我調整空間。因此,如果原民會堅持想像中真正的平埔族文化特徵,其實是與國際潮流背道而馳的。

我們以為,在道德上的最大考驗,就是如果當年因為平埔族面對「負面社會化」的壓力而被強迫同化,因為怕被羞辱、或是污名化而不敢前往登記山胞/山地人的身分,是否在多元文化主義高漲、社會對於原住民族的文化差異傾向於願意包容之際,他們可以出面要回原住民族的身分?也就是說,平埔族過去如果是因為面對漢人的威脅,不管是經濟剝奪、社會歧視、政治壓迫、甚至於肢體傷害,被迫選擇同化,是否就可以逕自取消其歷史身分、以及國家保障的權利?

著名的歌手楊林先前接受原住民族電視台訪問時,承認雖然她的籍貫寫的是湖北,自己卻是泰雅族的女兒,只不過,出道之際,因為公司不准她揭露有原住民的身分,因而對外隱瞞至今。相較之下,戰後對於「山地人」、「番仔」的偏見更是強烈千百倍,那麼,我們哪裡忍心苛責四百年來承擔漢人同化壓力的平埔族?換個角度,如果我們使用同樣的標準來檢驗目前的都市原住民,多少人自動享有原住民族的身份,卻不願意對朋友、同事承認?究竟是羞愧、還是擔憂?有一天,政府是否也會對同樣取消他們的原住民族身分?

 

 

 

  

* 台灣時報2010/11/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