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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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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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 台灣為原住民族世居之地,然而,由於來自中國的漢語系經濟性、政治性移民在戰爭前後相繼前來,在所謂的「開發」過程中,漢人挾其人口、以及生產上的優勢,使得原住民族在自己的土地上逐漸被邊陲化,不只在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淪為弱勢族群,集體認同也遭到嚴重地侵蝕、切割。因此,面對漢人墾殖社會四百年來的侵蝕,原住民族不只是政治上的弱勢族群,更是經濟、文化、及社會層面的被支配者:在資本主義的貨幣經濟操作下,如何逃過破產的命運;在漢人文化的整合壓力之下,如何抗拒同化的壓力;在主流社會的睥睨之下,如何維持起碼的自我尊嚴;在代議式民主的制約下,如何不被投票主義虛無化。 有關於原住民人權的關懷,是在二次大戰結束以後的事。在1960年代,西方國家的社會運動風起雲湧,開始對於弱勢者的際遇展開關注;隨著原住民運動於1970年代在北美洲興起,並漸次擴散全球。聯合國在1982年於「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下面設立「原住人口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簡稱WGIP或UNWGIP)。聯合國大會將1993年定為「世界原住民族國際年」,在1995 年宣佈1995-2004 年為「世界原住民族權利國際十年」,希望喚起世人正視原住民權利的訴求,更在2000年成立「原住民議題永久論壇」(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 「原住民族人權」就是「原住民族的權利」(indigenous rights),這是一種「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研究人權的學者將其當作是所謂的第三代人權。就人權概念發展的軌跡來看,大致是依循者自由、平等、博愛等三個理想在進行:第一代人權關心的是公民、以及政治權,第二代人權關注的是經濟、以及社會權,而最新的第三代人權則進一步將關懷推向發展、和平、以及環境。我們可以說,原住民族權利是「少數族群權利」(minority rights)其中最特殊的一種;我們如果由Will Kymlicka (1995)著手,可以看到他將少數族群權利分為文化權、自治權、以及政治參與權三大類,而原住民權利大致可以將其涵蓋在內。根據Kymlicka以及Norman,國家之所以要保障少數族群權利,主要的目的是用來確保其社會地位的平等,也就是一方面要防止其繼續遭受污名化,另一方面還要補償其自來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另外,Kymlicka還提到其他兩種正當性,也就是歷史協定、以及多元文化的價值。從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的觀點來看,個人與社群及社會是分不開的,因此除非少數族群的生存權及認同權獲得保障,個人的權利將無所歸屬。在這樣的認識下,當前的國際思潮是認為光以個人為中心的生存保障、及反歧視原則是不足的,因此主張必須進一步確保原住民的集體權。在多數國家是多元族群的情況下,少數族群權利的保障,被當作是實現國內民主、以及促進國際和平的先決條件;譬如『保障少數族群架構條約』(1995),便把對於少數族群的保護,當作是歐洲穩定、民主安全、以及和平的前提。 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的周邊組織「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在1957年通過『原住暨部落人口條約』,首次有國際規約關心原住民的土地權。不過,由於該條約的著眼點在如何整合(integration)、或是融合(absorption) 原住民,因此飽受原住民權利運動者的評擊;ILO終於在1986年提出修正過的『原住暨部落民族條約』,除了主張由原住民的自我認定作為標準外,更以「民族」取代「人口」,象徵原住民的集體權取代個人的權利,並且增加對礦場、以及天然資源開採的關注。聯合國原住人口工作小組經過十年努力的,在1993年完成『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5年成立一個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the Draft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簡寫為WGDD),經過漫長的十年,草案條文的審查工作還在進行。 陳水扁總統在2000年總統大選之前,除了提出『原住民族政策白皮書』,還與原運朋友簽定了『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選後又簽了一紙『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2002);在2004年連任總統之後,他又進一步宣示,在未來台灣的2006新憲法之中,將設立原住民族專章。更重要的是,陳水扁總統上台後,誓言要「以人權立國」,以人權來深化、以及鞏固我國的民主,甚至於提到「落實人權維護、走入國際社會」。目前,除了總統府下設「人權諮詢小組」(2000),行政院也成立了「人權保障推動小組」(2001),並且正在籌設「國家人權紀念館」、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第二任閣揆張俊雄為了落實總統「人權立國」的訴求,指示外交部與法務部將『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2001),終於有『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出爐,其中第20條列舉「原住民文化人權之保障」;另外,研考會也推出『人權法草案』(2003);而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也公佈『人權基本法草案』(2003)。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更在2002年公佈『2002年國家人權政策白皮書』,提及「建構原住民族法制、確保原住民族集體權入憲」。 一般而言,憲法的位階最高,越能突顯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的決心;不過,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只能做原則上的規範,因此,未來的原住民族憲法專章將會比較專注宣示性的條文。相對之下,剛出爐的『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強調的是具體的原住民族發展,雖然未能詳細規範原住民族的人權保障,卻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尊嚴及基本人權,應於國家人權法案增訂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第29條)。在這裡,我們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推敲出下列建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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